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2項規定: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二、請加強宣導:不餵食、不撫摸、不呼叫、不拒絕、主動詢問。
三、宣導影片: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官網(短網址路徑為https://reurl.cc/eVLLWm)及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https://dpws.sfaa.gov.tw/)導盲犬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