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因應行政院114年9月10日函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Post author:人事主任Post published:2025-11-06Post category:人事室 / 最新消息 / 置頂 / 選擇分類 / 重要公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下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附件下載 Post Views: 129相關內容114學年度第1次代理教師甄選第4次招考無人報名2025-07-09屏東縣114學年度學習扶助整體行政推動計畫-子計畫11-4國小非現職教師18小時學習扶助知能研習計畫2025-07-01身心障礙運動指導者暨相關專業人員線上增能管道2024-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