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因應行政院114年9月10日函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Post author:人事主任Post published:2025-11-06Post category:人事室 / 最新消息 / 置頂 / 選擇分類 / 重要公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下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附件下載 Post Views: 7相關內容113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數學科學生學習扶助教材研發計畫2024-11-04114年度中華嘉新體育獎學金2025-05-14屏大附小暑期親子弦樂營2025-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