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因應行政院114年9月10日函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Post author:人事主任Post published:2025-11-06Post category:人事室 / 最新消息 / 置頂 / 選擇分類 / 重要公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下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附件下載 Post Views: 153相關內容教育部與內政部-致給家長的一封信2024-08-17【轉知】教育部「不迷小紅書,青春不迷途」專區,鼓勵師生參考運用2025-11-06國立屏東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進用身心障礙約用人員甄選黃〇雅正取2024-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