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因應行政院114年9月10日函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Post author:人事主任Post published:2025-11-06Post category:人事室 / 最新消息 / 置頂 / 選擇分類 / 重要公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下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附件下載 Post Views: 434相關內容青少年健康,遠離菸品危害,novape之IG辦理2場次抽獎活動2025-10-16教育部「全民+1 政府相挺」普發現金領取及防詐事宜2025-11-18包圍縣府!孩子做主!小小縣長票投11號 邱郁湘 郁見幸福!湘信有我!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