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因應行政院114年9月10日函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Post author:人事主任Post published:2025-11-06Post category:人事室 / 最新消息 / 置頂 / 選擇分類 / 重要公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下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附件下載 Post Views: 8相關內容113年全國彈翻床錦標賽競賽規程及報名連結資訊2024-09-27113學年度第 1次兼代課教師甄選公告2024-08-26樂動150,迎奧運挑戰!2024-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