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輔會)為照顧清寒榮民及榮民遺眷就學子女,主辦「榮民就學子女午餐補助金」。本項補助旨在協助清寒家庭教養,於例假日及寒暑假(未接受學校或機關午餐補助之日數)實施午餐補助,使學童安心向學。
本要點第三點核發標準業經最新修正發布,歡迎符合資格之榮民、榮民遺眷家長或監護人依限提出申請。
一、 補助對象
凡榮民或榮民遺眷之子女,就讀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經戶籍所在地政府審核認定及證明為低收入戶。
- 經戶籍所在地政府審核認定及證明為中低收入戶。
- 地方政府依相關規定認定因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
- 經學校認定清寒無力支付午餐費並納入午餐補助,或有特殊事由經退輔會評估核認者。 (備註:準用上述規定的對象亦包含已記載榮民子女監護權之榮民前配偶,以及戰訓/因公殞命/服現役10年以上死亡軍人之遺族。)
二、 補助標準與發放方式
- 核發標準: 每日新臺幣 100 元。
- 補助日數: 未接受學校或機關午餐補助之例假日及寒暑假。
- 撥款方式: 經審查符合規定者,補助金將直接轉帳撥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內。
三、 申請期限(逾期不予受理)
- 上半年申請期: 每年 3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
- 下半年申請期: 每年 9 月 15 日至 10 月 15 日。
四、 申請方式與應備文件
符合資格之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各縣市榮民服務處提出申請(非向學校申請):
- 申請書(格式如簡章附件一)。
- 身分及資格證明文件(如:低收/中低收入戶證明、家庭突發因素證明、或由學校開立之「納入午餐補助證明單」)。
- 初次申請或資料異動者:須附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驗後退還)及郵政存摺封面影本。
- 監護人申請者:須檢附載明監護權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榮服處系統可查得者免附)。
詳細作業要點、修正令及申請表單,請參閱公告附件。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洽詢各縣市榮民服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