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文化部宣傳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規定Post author:訓輔組Post published:2024-04-25Post category:學務處一、依據文化部113年4月19日文影字第11320134192號函辦理。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修正條文自112年6月2日施行迄今,查有部分學生加價轉售票券,或以不正方式取得票券,違反文創法規定而受罰。三、為避免青年學子因不瞭解旨揭相關規定,誤觸法網,請各單位加強宣導,請青少年及學生不要購買黃牛票、販售票券不能加價、不得以不正方式(例如使用外掛程式)購買藝文表演票券,以免觸法。相關內容112年金融知識線上競賽2023-09-18中華民國童軍第12次全國大露營2024-04-08橋頭糖廠文化園區提供之環境教育戶外學習課程2023-09-27